法律教育在线
网络课堂 | 教学公告 | 试卷一 | 试卷二 | 试卷三 | 试卷四 | 真题解读 | 法条解读 | 案例分析 | 资料下载
首页 | 本网动态 | 考试资讯 | 报考指南 | 专家视点 |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经验交流 | 司考论坛 | 网上书店
位置:首页 报考指南
我的学习课堂  会员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关于司法考试报名地点的认定
关于司法考试报名地点的认定
[ 作者:好前程  来源:工程教育在线 ]

  (一)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二)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四)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责任编辑:lawedu24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About us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加盟合作 | 联系方式
copyright(C) 2005 lawedu24.com V3.0,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教育在线 www.lawedu24.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8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