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重点修订: S.3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 S.9 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未达成或不履行协议的,给予处罚. S.10 可吊销许可证. 对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S.12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S.14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S.16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S.19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得谅解、自首、立功. S.20 从重处罚: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S.21 不执行行政拘留: 14-16, 16-18初犯, 70, 怀孕或者哺乳. S.23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航空器。破坏选举秩序。 S.24 扰乱体育比赛秩序, 可被禁进场12个月, 违者, 强行带离。 S.29 黑客。 S.41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S.42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S.44 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S.56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旅客:带危险物质,是犯罪嫌疑人或者通缉犯。 S.59 典当业工作人员不查验证明、不履行登记,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 S.61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S.65 毁损他人坟墓、尸骨、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S.66 对卖淫、嫖娼, 不再处劳动教养。 S.74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人通风报信。 S.75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S.76 屡犯淫秽、赌博行为, 可被强制性教育。 S.83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S.87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S.91 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S.92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S.98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 S.99 办案期限, 30-60日。 S.100 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S.107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 旧法 第38条已被删除,公安机关不再具有民事赔偿裁决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