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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拒付加班费保安员状告大公司
拒付加班费保安员状告大公司
[ 作者:好前程  来源:法律教育在线 ]

 “较真”保安员张宇宏一审获赔

  单位安排加班不多付报酬,是司空见惯的事,对许多打工者来说“敢怒不敢言”。但在山西现代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工作的保安员张宇宏却依据《劳动法》将公司起诉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加班费。

  11月21日,张宇宏从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部分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较真”的张宇宏让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新的认识。

  案起:加班不付酬成“惯例”

  张宇宏1996年7月经公开招聘进入太原现代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2000年4月被调入山西现代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保卫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安工作一般实行24小时倒班不定时工作制。2006年7月,张宇宏发现自己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受到挤占,要求公司安排轮休或支付加班费。随着纠纷升级,同年9月,张宇宏被单位通知不用再来上班。2007年初,他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宇宏在起诉书中说,山西现代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安排自己超时工作,节假日、双休日加班也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因此,张宇宏要求被告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他从进入单位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缴纳的保险金、补偿加班费,同时还要求支付他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付的经济补偿金。

  争执:加班要酬是否“理直气壮”

  张宇宏的“较真”,引得周围人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反对者认为,加班就要钱与我们一贯提倡的奉献精神相违背。支持者则说,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模范遵守,张宇宏依法维权无可厚非。

  被告山西现代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却认为,张宇宏与本公司属临时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在工作时已经了解所得报酬和工资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不能执行有关加班费的规定。被告同时还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立案。

  结论:法院判决“加班付酬”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保证职工每周一天的休息权;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在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但因受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只对张宇宏提出起诉两年以内的要求给予支持。

  11月21日,张宇宏从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部分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山西现代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补偿张宇宏经济补偿金4696元、轮休调休工资4328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张宇宏补缴从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共24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承担诉讼费110元。

  据悉,如果被告在十五日内没有上诉,这一判决书将在十五日后生效。

  山西日报·左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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