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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的黄女士委托朋友徐某炒股,没想到徐某又委托刘某在厦门某证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而刘某竟将黄女士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作为“风险保证金”,通过上述营业部“做媒”,融资炒股,没想炒股失败,该营业部遂根据被融资人的指令,对黄女士的账户进行了平仓处理,并采用内部转账的方式,将160多万元转给被融资人。
昨日,厦门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某证券营业部返还黄女士1872889.95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2003年11月25日,刘某受徐某委托开立了账户。随后,黄女士先后转入了60万元及原在某证券石狮营业部的股票托管至厦门某证券营业部,让徐某帮她炒股。
刘某为了融资,应厦门某证券营业部的要求,向营业部提供一份授权人为“黄女士”的《个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在黄女士不在场且不知情之下,和营业部及被融资者签订了一份《授权监管协议书》。约定,黄女士愿以账户中的自有资金及有价证券,作为融资的风险保证资产。
随后,厦门某证券营业部当中介,刘某向王某、张某分别融资160万、125万元炒股。后来,刘某炒股亏损。2005年2月3日,因黄女士与张某、王某的账户总资产低于协议约定的平仓线,根据王某、张某指令,厦门某证券营业部对黄女士的账户进行了平仓处理。黄女士账户内的股票全部被卖掉,厦门某证券营业部通过内部转账,将黄女士资金1674079.95元转至张某账户,635317.12元转至王某账户。
同年2月初,黄女士发现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操作,得知此事后,向湖里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向王某和张某借款,并用黄女士的资金及股票作质押,这属于刘某个人行为。厦门某证券营业部在知道刘某上述个人行为并未得到黄女士授权时,却签订以黄女士资金及股票设质的《授权监管协议书》,因此,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有关监管的内容应属无效。
刘某融资炒股亏损后,厦门某证券营业部以无效监管的内容为据,将未经质押登记的黄女士股票账户平仓,已侵犯了黄女士对股票的所有权。平仓之后,某证券营业部仍将平仓资金转入王某和张某的账户,造成黄女士的资金损失既成现实,因此,厦门某证券营业部应负赔偿责任,刘某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海峡都市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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