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在线
网络课堂 | 教学公告 | 试卷一 | 试卷二 | 试卷三 | 试卷四 | 真题解读 | 法条解读 | 案例分析 | 资料下载
首页 | 本网动态 | 考试资讯 | 报考指南 | 专家视点 |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经验交流 | 司考论坛 | 网上书店
位置:首页 法律新闻
我的学习课堂  会员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孙楠告长沙3单位侵权 获赔6万
孙楠告长沙3单位侵权 获赔6万
[ 作者:好前程  来源:法律教育在线 ]

  因认为自己演唱的《拯救》等3首歌曲遭人侵权,歌手孙楠把包括涉案VCD光盘销售方———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简称沃尔玛长沙黄兴分店)在内的3家单位告上法庭(详见本报5月23日报道)。今天下午3时,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3家被告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光盘制作、出版发行2家单位共同向孙楠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事件回顾:商场发现侵权光盘

  去年7月,歌手孙楠发现沃尔玛长沙黄兴分店销售的《最熟悉的陌生人》、《熟男情歌》、《新篇国语老歌》3盒VCD光盘合辑中,有他演唱的《燃烧》、《是否爱过我》、《拯救》3首曲目,而在VCD光盘合辑彩封上,上述曲目后均相应标明“孙楠”。

  这3盒光盘由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制,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之后在沃尔玛长沙黄兴分店销售。孙楠认为,3家单位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和销售有他演唱歌曲的VCD光盘,侵犯了他的表演者权。由此,孙楠将沃尔玛长沙黄兴分店、微讯公司、文化音像出版社分别列为第一、二、三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还向第二、三被告索赔27万元。

  一审判决:2单位赔偿6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未经孙楠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VCD光盘中收录孙楠表演的曲目,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而微讯公司的复制属于非法复制,2家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孙楠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第二、三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法院依法酌定本案的损失赔偿额为6万元(其中包括孙楠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其由微讯公司和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承担。

  与此同时,法院判决沃尔玛长沙黄兴分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孙楠的权利,鉴于原告孙楠未要求其赔偿损失,故判令沃尔玛长沙黄兴分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VCD光盘。对于原告孙楠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湘都市报·资喻宇 刘少尧 杨慧 贺又兰

责任编辑:lawedu24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About us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加盟合作 | 联系方式
copyright(C) 2005 lawedu24.com V3.0,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教育在线 www.lawedu24.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8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