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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考生、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踊跃参与司考直播室,昨天有一场针对司法考试的讲座,今天有幸请到杜启新老师、吴鹏老师和侍东波老师,分别就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就2005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进行讲解。请三位嘉宾向网友们打个招呼。
杜启新:广大考生、网友们大家好!
吴鹏:大家好!
侍东波:大家好!
主持人:昨天我们新浪的电话和LG400咨询电话广大考生都打了很多,向我们咨询。我们今天分布在第二卷、第三卷、第四卷都是比较大的科目,首先请杜启新老师就今年的卷二刑法进行讲解一下。
杜启新:各位网友们,早上好,从今年刑法部分的考题来看,我将它概括为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理论性有所降低,考法条的内容明显增加;第二个特点,在重点规律之下,考点的分散更明显一些,比如说考到第325条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7条的私赠文物罪、第158、159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出逃出资罪。这在我们原来的分析中,从前三年的考题中来看,不是考试的重点,但今年出了多选、单选的很多内容;第三个特点,在难度上,根据第一个特点理论性降低,考法条的比重提高,总体上比前三年的司法考试来说有所降低。
主持人:谢谢杜老师。刚才您说到理论性降低,法条性考察更多一些。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的司法考试中刑法方面的考试,可能随着大家议论比较多的出题人或命题人的更改,这种趋势会进一步增强?
杜启新:今年考试的特点不是以后司法考试的长期趋势,现在处于考试阶段,趋势并不是很稳定。前三年的司法考试中的刑法题理论深度比较高,这样仅仅掌握一定的法条并不能很好地做答。今年老师做了更换,因此出题风格上有所改变,以法条为主。还有一个原因,我在LG400的课堂上讲过,今年的辅导用书和大纲的编者、拼题的编者不一致,而且这两位老师的观点不一致,是观点矛盾的,因此我们强调如果要想两全其美的话要以法条为主,事实也是如此。今年的题相对简单了一些,司法考试我们知道是为了司法职业挑选精英人才,所以今年的难度、理论性的深度会有所提高。
主持人:谢谢杜老师。大家知道行政法一向和刑法是一样的,得分是比较困难的,今年的行政法到底是怎样的?请问吴鹏老师。
吴鹏:今年的行政法考试应该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第一个利好消息,去年的行政法的分值相对低一点,总共有40分,今年考试分值有所上升,考了50多分;第二个利好的消息,行政法今年的难度大大下降。这和命题老师的调整有关系,包括去年行政法的考试题比较偏,今年看起来,这个题都是我们平常上课举的例子,或者是老师给大家的练习题,或者是在参考书上都可以找到的题。所以我总结今年的行政题是拨乱反正、回归传统。行政法不再像过去考一些偏难古怪的东西,所以分值有所上升,同时难度有所下降,回归的都是传统的题型。这对大家来说都是利好的消息。但大家在网上看到平台上的问题,行政法题做起来比较累,因为行政法是比较独特的。行政法对法条的考察方面,还是比较注重法理学的司考。学行政法的时候,包括做题的时候,会明显发现一个问题,行政法背后法理性的一个规定,规定必须弄清楚,概念也必须弄得透彻,比如说案例题考的是会议纪要,这是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会议纪要”从字面上来讲,就是一个内部的抽象的行为、单位的内部文件。针对一个行政机关内部发生一个效力,对公民的权利不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考的是一个假的会议纪要,实质上它不是会议纪要,是一个具体的外部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的抽象行为,所以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我们对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在法条上没有做具体的界定,在考试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行政法法理性的规定表示得非常透彻。今年的特点有三句话,第一句话拨乱反正,第二句话回归传统,第三句话法理法条。
行政法的法条都是综合性的法条,一个法条很难说是一个法,行政许可法涉及到一个复议、诉讼,涉及到赔偿,这也是得到了一个延续。总体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希望大家都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主持人:谢谢吴老师,行政法作为一个利好的消息,出题的趋势会不会在明年继续得到一个反映?
吴鹏:这两年以来,我是行政法辅导最多的一个人,我觉得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思考或者检讨,第一个是复习的有效性,大部分人都听我的讲课,这个讲课对考生是不是有真实的作用;第二个问题,考生听懂这个课能否反映到考试中,把题做好、做对。我个人感觉到今年的辅导对考生起到了这两个作用,第一是考生听懂了,第二考生应该把考题做对。这就涉及到行政法的特点和讲课的考虑。行政法一直是所有考生非常害怕的一个考试,害怕有两个原因,去年、前年行政法考的题是偏难古怪,作为一个行政法辅导老师,我们也有争议、也有疑问,去年司法部有异议的时候,对行政法的题提出了广泛的批评,这也导致行政法出题老师的调整。行政法有点独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一起,既考实体又考行政。很多实体法与宪法在一起,很多原理、思想都来源于宪法。行政法还有法理性的讨论,看起来比较简单,但身后还有很强的法理性特点。所以我在思考对考生的两个作用,第一是让考生听懂课,第二是听懂之后能够看好书、把题做好。这是我们这几年一直做的事情。明年行政法的趋势问题,同样我们也要思考这两个问题。第一,明年应该如何给考生讲课;第二考生如何学行政法。原因是,我们必须对今年的考试和明年的趋势予以理解。明年的行政法,应该说题比明年会更高一些,今年的命题老师刚换,说心里话,他对司法考生并不是很熟悉,所以对传统的题进行筛选,市场流行的参考书拿过来,挑选几道考。今年考生看的题比较熟悉。我在LG400讲课的时候,有一半的题都给学生提过了,基本上是原点。另外,三分之二的比例都给过相似的题,个别的题是命题老师编出来的题。往年是命题老师编出的新题,市场上基本上没有。今年的题是大家熟悉的题,明年可能会有调整,老师不会不负责任在市场上挑选题给考生考。明年随着老师的熟悉,题的难度上可能不会大幅度增加。明年的难度可能会有提高,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法题考得太容易,司法部交代不了。因为它必须要保证绝大多数的人分数考得低一点,否则大家都过了,难度要要求在一个档次上,所以难度可能有所提高。其他几个方面会有所保持,我们说偏难古怪的题明年会进一步减少,而对法理性的考察会进一步加强。大家知道今年的行政法就考一道案例题,这和考前的预测是一致的。我们预测明年的行政法应该有论述题和分析题的出现,因为三大实体法比较重要一些,司法考试今年没有考的,明年一定会考,我们行政法条考得是比较综合的,很少考单一的法条,而是几个部门法的结合,所以这个趋势明年会继续保留。
主持人:谢谢吴老师。吴老师讲到学员既要听懂课又要做对题,明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难度可能有所增加,学生参加辅导班是有一定优势的。随着今年答案的公布之后,学员对答卷进行估分,当时卷三考完感觉还可以,但分数并不是很高。民事诉讼法今年的特点是怎样的呢?请问侍东波老师。
侍东波:今年司法考试的民事诉讼法从总体上来说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它的分值在司法考试中的比例是最高的,全民诉的题占到83分,还不把和民诉相关的论述题算进去,这是历年来比较高的;第二,民诉的题基本上考的传统的知识点,包括考前的辅导都点到了。学员拿到这个题肯定不会觉得很难,我拿到这个题粗略做了一下,没有特别有争议的地方。往年民诉题总有几道稍微有争议的,今年难题、偏题一个都没有。
细说民诉法,我觉得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今年考民诉题的知识点都是我们所说的传统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在LG400讲课以及其他班讲课,以及考前冲刺的一些题里,几乎都有。比如说,今年“执行”问题是重点,执行管辖、执行期限、执行和解、执行依据。还有“证据规定”,也是一个重点。关于证人作证、证据规则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规则,这是第二个案例题中所说到的,这些在上课时都讲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审调解都是我们所说到的。第一大特点就是以传统的知识点为主。这也说明司法考试的一个主要目的不是难倒大家,而是考虑针对程序法的特点更特殊一些,主要考你对这个程序的把握全面不全面、准确不准确。在这个知识点中我还感觉到我们经常说的一个特征,它不回避考过的重点。我们的考生觉得前年考过的、去年考过的,今年会不会考。我们说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合格的检察官、合格的律师必须要掌握的。
第二个特点,这些知识点都是针对的传统的知识点,但今年有所侧重。这和考前的预测,透露给学生的信息是相一致的。证据规定、执行规定仍然是重点,比如说执行管辖期限、依据,包括论述题、案例题,大概在83分里占了十几分,这个比重是比较高了。再比如说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也是重点。这在考前,我们都辅导过。比如说证人作证问题、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等以及相类似的题都讲过。考生说到曾似相识,这并不是老师猜题的水平多高,而是根据老师对科目的把握——重点就在这里。
《仲裁法》有所侧重。仲裁在整个民诉体系中是比较简单的,法条很少,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今年,关于仲裁也考了大约15分。比如说单项选择题47、49,多项选择都涉及到了,仲裁是我们平时强调的重点,仲裁无效、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等,这些都属于传统中的重点,没有任何一个怪题。 第三个特点,我想顺便提一句,以前卷四,民诉只会提一道题,就是案例题。今年出了一道案例题之外,又增加了一道题,就是“超市搜身”这道题是25分,第一问是从民诉技术层面、法律层面上考的一个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个是一个论述,这是和案件的实体相关的论述。所以我以前老开玩笑说,司法考试有点重实体轻程序,今年的司法考试之后,这个话就要改变了。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大家都要重视,分值比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是相适应的。明年能否达到80分,这个我不好说,但这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大家应该重视。程序法的一个特点,比较繁杂一点,但没有什么难点,理解就理解、掌握就掌握了。不像实体法知道了,答题的时候还答不出来。民诉法重点,作为老师来说,把重点都要给考生点出来。 第四卷案例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09/23 16:34 新浪教育 LG400杜启新老师
主持人:谢谢侍东波老师。针对卷二,很多学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比如学员讨论说,像卷四案例题,针对这三个人的定性,当时大家比较模糊,看了答案之后,觉得答案的制定标准还是不能令人满意。请杜老师给大家讲解一下。
杜启新:今年的第四卷的卷二是一道刑法题,这道题的内容和考点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考点有所分散。从前三年的司法考试来看,主要分布在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这两章是比较多,当然还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也有这样一些罪名的范围。应该说今年卷四的第二题,考点主要是考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罪名,还涉及到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相关罪名。这个题大家考过的都比较熟悉,一些有兴趣的网友也有所了解。给的参考答案很简单,给了这么几条,其中的行为丁某是某一个私营企业主,为了弄贷款,采取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丁某的罪名,伪造印章,伪造假存单,在刑法第194条有明确的界定。还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有贷款诈骗罪是193条的罪名。对它进行分析的时候,关于刑法理论中关于罪数的论证,关于伪造企业印章罪和金融凭证罪,应该定他一个伪造金融凭证罪。很好理解,他的目的是为了伪造假存单,要以假乱真,就要伪造银行个人业务的印章。伪造印章的行为和伪造金融凭证之间,是具有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牵连关系,就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牵连。答案二讲到,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应该按重罪的原则来论处。我讲到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牵连关系,丁某伪造银行存单的目的就是要拿假的凭证进行诈骗,获得本来不能获得的贷款,所以伪造金融凭证的目的行为就是后一个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按照牵连犯重罪是目的行为。因为伪造金融凭证罪比金融诈骗罪轻一些,即使两者相同的话,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目的行为的罪名来定罪的。当然,前提是都属于同一个犯罪形态。答案三讲到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关系,应该按照金融诈骗罪论处。刑法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档是五年以下,第二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档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后面法条的规定,包括金融诈骗罪在内,如果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无期或死刑。但贷款诈骗罪第193条三档法定幅度,和金融诈骗罪的三档法定幅度是一样的,金融诈骗罪就比较多一些,尤其是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死刑,其他的都完全相同。丁某诈骗导致银贷款损失100万金额无法收回,数额是巨大,但很难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只能是按照十年以上和无期徒刑的法定幅度来量刑。而在这个法定幅度的对应的数额里,作为贷款诈骗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很难说孰轻孰重。所以这个答案并不是完全没有疑问的。结论是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用构成这个字样也不是很规范,因为卷二当中也涉及到构成、论处、处断,说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说法不太合适,应该是以丁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论处更为合适一些。因为“构成”并不是最终的定案罪名。
答案的第二层对于朱某银行办事处副主任的罪名是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该是数罪并罚。这样一个答案,因为第一个答案是有疑问的,所以这层也随之有点疑问。比如说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同样在数额巨大的情节下是一样的,很难说孰轻孰重,根据第一层的分析,第二层对朱某的处理也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来论处的。关于对第一层的怀疑,定朱某是共犯也是有疑问的。如果前面认定丁某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朱某是共犯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审查的时候,朱某已经发现有破绽,觉得隐瞒不过就如实相告,这就说明朱某有故意,表示还款的情况下,又给了好处费的情况下,朱某明知贷款凭证虚假的情况下,也给予了批准,说明是有共犯的行为,这是答案的说法是诈骗。受贿罪毫无疑问是构成的。应当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也是有争议的,过去对于政府官员受贿为请托者,实行了徇私枉法四、五种罪名的,同时又有社会贪污贿赂构成犯罪的,这是择一重罪论处。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中,如果挪用公款和收受贪污贿赂的,要数罪并罚。这是法条的规定,但原则却是南辕北辙,只是法律明文规定还好说,但恰恰对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的同时,又实行了渎职,帮助别人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到底是属于重罪还是数罪并罚?很多人是说按照数罪并罚,按八几年的司法解释也是数罪并罚,这作为答案来讲也是有争议的。
第三层,张某是国有银行的业务员,实际上他存在过失,当他发现和怀疑丁某的贷款申请文件有问题的时候,就向丁某伪造的假银行进行查询,这做的是尽职尽责,但可惜的是没有善始善终。后来当丁某怕夜长梦多,电话催促张某抓紧办此事,在没有查明真情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贷款的手续,并且报朱某审批,导致贷款流入他人之手。定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也构成了丁某给的好处费两万元。属于答案中说朱某受贿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金融诈骗的,可以用第三层来说也可以说得过去。但有疑问的是,定张某的罪名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更好?还是受贿罪更好?前面是具体法条的罪名,后面是特定法条的罪名。实际上属于刑法里面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一个首要原则就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我更倾向于对张某按照“违法发放贷款罪”予以论处更为合适一些。
这是我对于卷四第二题的简单的解析评论。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杜老师。
网友:我是LG400系统班的学员,我在做卷三的时候,第96题,不定项选择题目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就不再撤销仲裁申请了,而只能作出判决书和调节书?
侍东波:这个在上课时说到涉及到仲裁中的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这点学生都知道。但撤回仲裁申请这个A选项,学生有所怀疑。我讲课的时候明确告诉大家,撤销仲裁申请,是都享有的一项权利,就像撤诉权一样。在你作出调解书、裁决书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撤回申请,A选项是正确的。除了仲裁庭做仲裁调解书和或根据调解书做出裁决书之外,还可以撤销申请,这是申请人享有的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并不是因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是申请人达成调解的行为。我在上课时讲到一道题,比如说A方没有向B方协议进行出资,B方按仲裁申请仲裁,A方同意补充出资,B方放弃请求,这个题和考题是一模一样。选项分别是A是可以自行做仲裁调解书,B是可以做裁决书,C是可以彻回仲裁申请。我希望学员在老师讲课的过程中,只要把老师辅导的考点和强调的考点掌握了,对司法考试的题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主持人:有些考生在考前也得到了一些信息,包括重点的考点,如针对卷四的第一题,到底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到底能不能诉,这道题可能大家并不陌生,答案却不是参考的答案。请吴老师讲解一下。
吴鹏:今年的卷四我预测的时候就是一道案例题,原因很简单,去年的卷四没有考大题,今年的卷四应该有题,无论如何,我们说五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民法、民诉。我们行政法的命题老师今年是第一次进入,在命题班子的地位并不是很稳固,所以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当经验足的时候,明年论述会出现。这个预测得到了一个验证,卷四就是案例题,给了10分。应该说10分的案例题10分值比较少,但一般都没有拿全,因为涉及到对会议纪要的理解问题。我在LG400对考生讲了一个练习题的班,举了一个例子,某市的商贸委召开一个会议,通过一个会议纪要,策划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现在法定代表人不服,能否提出行政诉讼。当时讲题的时候,讲到商贸委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撤换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撤换通过一个会议纪要的形式,到底是真会议纪要还是假会议纪要,也是讲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差别问题。但在行政法中,对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概念,教材上有界定,但界定得非常模糊,甚至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讲抽象行为,教材上说是针对一个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作出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行为。这有一个混淆,我们上课的时候做了一个标准,能否以反复适用作为标准。抽象行为是能够反复适用,具体行为是一次适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是直接和间接作为标准。抽象行为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只能附带申请复议,也不能提出诉讼。具体行为可以复议、可以诉讼。讲了三个区别作为判定的标准。上课时讲到会议纪要从名称上来讲,是一个内部的抽象行为。但我上课时反复强调,我们要看形式,还要看本质实质是什么。这个会议纪要是一个假会议纪要,名义上看是一个内部的抽象文件,实质上来看是一个具体的外部行政行为。卷四的第一道题,市政府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城市的公交公司一块来开一个协调会,下发的一个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应该在经批准的规划区之内,公交公司在规划区之内开通的范围免交规费,而在规划外,应该由建设部门来负责。规划区范围之外,查处的机关由过去的交通部门改为建设部门。职权做了调整。会议纪要有两个内容,两个内容下发之后,交通局执行这个行为,就不再作出处罚,把这个权力移交到建设部门。田某、王某、孙某是三家的经营户,他们的运营线路和城市的运营线路重叠,但因为会议纪要决定他们是不能享受免交规费,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会议纪要中免缴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关于终止交通局进行查处的是违法的。
这个题中,答案是有问题的,答案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表述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会议纪要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具体的外部的行政行为。城市公交公司可以免缴规费,第二个内容是一个内部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职权做一个新的调整,由交通部门专为建设部门。第一问是政府的规定,关于城市公交公司避免规费的内容是非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为什么?如果再往下看,问题就很简化了,第二问是田某、孙某、王某是否构成诉讼资格。三人提出的确认将市政府终止违法查处的内容,是否属于法人受案范围。这三问已经非常明确地给出了答题的线索和方向。会议纪要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第三问第二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已经很明确地告诉你,会议纪要是复合型的文件,有内部也有外部的。按照答题的思路,第二问是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从第二问就可以推出第一问肯定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否则的话就没有价值了。第一问也说答案是属于受案范围,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规费的问题,是行政许可方面的收费问题。有人认为不是行政许可,这不重要了,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答案认为,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和行政受案范围,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公交公司免交规费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答到这里就可以了。政府对公交公司做出许可,规费可以不缴。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三人有原告资格,因为是三个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市政府的决定影响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讲这个也可以,不讲这个也可以。原告资格,最简单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个,答案说到属于政府和公交公司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说职权调整是对的,应该是一个内部行为、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那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今年行政法考的题很不错,但也很刁钻,但把题读完之后,发现题的方向已经给出来了。我们答题的时候,牢牢按照“以法律精神为原则,以法律事实为准绳”涉及到法条,分析一下,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条准绳的规律,一般考生都答不到这个标准上来,但按我讲的答案也是满分的。按我讲的答,也属于阅卷的标准。所以,不要看评分标准就无所适从,大家应该放心,按照我讲的答肯定是满分标准。
网友:针对今年刑法第19题,乙和丙发生口角,到底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对卷四的刑法题,请杜老师补充两句。
杜启新:关于刑法第19题,行为人谎称要给甲钱,否则的话就要打你。这样被害人只好由于害怕被打拿出两千元,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要求的是行为人以自己或者自己的同伙,将来以暴力相害,揭发隐私的理由交出财物,这是属于敲诈勒索罪。而本案行为人甲并不是直接以自己将要伤害乙为要挟而取得财物的,完全是虚构了一个事实说将来要打乙,造成乙的害怕,从而交出两千元。真正取得财物的手段,不是靠行为人的暴力要挟,而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交出的钱,所以诈骗罪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另外,对一个案例题我补充一下,对于卷四的第二题,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两个行为都是会“触犯”,所以法律竞合。这个是有疑问的,最大的疑问是丁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根据《全国法院审判金融案件的座谈纪要》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是以主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诈骗范围非法获得资金,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无法归还,其中作为非法资金逃跑进行挥霍,还有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而丁某两者都没有做,是进行经营行为,所以很难说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第二个小问题中说到,对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是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经营不善,被骗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丁某在案发时,是不具备还款条件,是因为经营不善没有还款,所以答案中说丁某直接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是贷款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是不无疑问的。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的活动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三位嘉宾来到司考直播间,这次我们LG400组织的“第一时间深度解读2005司考真题”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学员有什么问题,如果想“涤清心中疑惑,精彩不容错过”,大家可以登录新浪和LG400专业网站进行咨询,还可以拨打010—62227168/7169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同时,预祝大家顺利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