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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06年最新司法备考《案例》模拟练习(1)
2006年最新司法备考《案例》模拟练习(1)
[ 作者:好前程  来源:法律教育在线 ]

 

A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8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9000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时,为免除债务,A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A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问: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分析,A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诉: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察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某的侦察工作,张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立即退出了侦察活动,侦察科长经审查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某原是本案侦察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某当庭决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民法: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某,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5年来,刘某的妻子马某和刘某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某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某。至2001年,刘某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某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某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到法院裁决驳回。2001年5月,刘某的妻子未经刘某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某死亡。刘某的财产被分给马某和他的父母。马某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某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2002年11月,刘某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某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结果血本无归。刘某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后因思乡心切,便回来了。 
问: 
 ①人民法院裁决工彰朗醭Р荒苌昵肓跄乘劳鍪欠裾罚浚ㄋ得骼碛桑?
 ②人民法院受理刘某妻子马某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③刘某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④如何处理刘某的请求?
 ⑤假设马某于2002年9月将与刘某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某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
 ⑥假设刘某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某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法: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先交货,乙后给钱,丙给乙提供保证担保,甲和丙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仍有效。 
 ①本案中,保证合同是谁与谁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保证合同是否存在对价?
 ③保证合同是否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④本案中,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⑤主、从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商法:
    恒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张博士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张博士去年为救治生病的父亲尚有50万的个人债务没有清偿;股东乙认为张博士才华出众,50万元债务的清偿对其不是问题,可以担任董事。另外,恒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孙某在担任恒源公司董事期间,还与甲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恒源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问:
 ①张博士能否担任恒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②孙某可否与甲成立合伙企业与恒源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③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答案:
    1、【解题思路】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结合罪刑法定原则,A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条,法无明文规定时,不成立犯罪;在有法律规定时,应合理解释,只有确定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A的行为事实上使店主受到损失,A也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思,但并不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罪的成立要求①行为人有诈骗的意思;②同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行为当时应具备)。但A在消费店主财产当时,并不具备非法占为己有的意思,故不构成诈骗罪(犯罪)。本案,应根据民事法律予以处理。
    2、【解题思路】考查回避。涉及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决定作出前的处理、回避的法定理由、回避决定主体等。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30条;《高法解释》第29——32条;六机关《规定》第8条。
【参考答案】①李某无权独立申请回避。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②对侦查员张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张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③对侦查员张某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部机关负责人决定; 
④对侦查员张某的回避申请,不应以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而应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⑤对公安部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决定,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⑥对书记员的回避决定,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⑦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决定,应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⑧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某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3、【解题思路】可参见《民法通则》第23、25条;《民通意见》第25、29、37、38、39、40条。
【参考答案】①正确。作为失踪人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父母、妻子)未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工艺美术厂无权申请宣告刘某死亡; 
②正确。作为失踪人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刘某失踪已满4年以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公告1年后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确; 
③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必经程序; 
④刘某不能恢复与马某的夫妻关系;刘某父母、马某所继承的刘某的财产,若原物存在应予返还/ 若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 
⑤除非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不能主张收养无效; 
⑥马某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孳息,并赔偿由此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4、【解题思路】主、从合同相伴而生。注意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条。
【参考答案】①本案中,保证合同是债权人甲、保证人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乙与保证人丙是委托法律关系; 
②保证合同不存在对价; 
③保证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保证合同在债权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生效; 
④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有约定”须为合法。本案中,当事人所担保的合同是一个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其本身是无效的。 
⑤主从合同分类的意义: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从合同的效力。(有例外) 
    5、【解题思路】考查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法定责任。
【参考答案】①张博士不能担任恒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②孙某不可以与甲成立合伙企业与恒源公司竞争。否则即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以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基本的商业道德)。 
③十万元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法》“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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