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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的张某,张顿时起了淫心,要求与李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张拔出水果刀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在强和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头部边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认定为无罪,如果可以,理由是什么?如果不能认定为无罪?应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
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民法】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的戊,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于是三人即以石子砸戊的鞋子,戊见有石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岁、16岁、15岁、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而甲、乙两家家幸而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尚可。丁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1.甲、乙、丙、丁砸人导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假如甲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已靠工资独立生活,应如何承担责任? 4.假如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乙、丙、丁提议砸戊,乙、丙、丁听从其提议,砸了戊导致其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8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00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女子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责任。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 问: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 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和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 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 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得离婚,金某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你是二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件? 7.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总是作出了裁判。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双方录事人均未上诉。3个月后,金某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正确,同时发现了何某隐藏了2万元存款的存折一个,该存款为婚姻期间所得。金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法】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9600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临察分队四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区人民政府认为该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遂不予受理,也未作答复。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实施的查封措施,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利润损失。街道办辩称:自己是房屋出租人并行政主体,李裁缝违反合同不按期交纳租金,自己有权由回房屋。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原告以行政争议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裁缝与街道办之间丰有两种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一是双方因支持房屋租金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二是街道办在处理与李的民事争议时,动用行政权力,街道办领导批示执法人员,对李裁缝仍在经营的服装店进行查封,由此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现李裁缝诉至人民法院是请求裁判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并非裁判房屋租金的民事争议,故本案属于诉讼的受案范围。遂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问:1.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如何?其是否能为本案适格被告? 2.李裁缝是否可以起诉P区人民政府?理由是什么? 3.在本案诉讼中李裁缝主张的利润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参考答案】 李某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正当防卫,不能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在受到暴力犯罪侵害的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往往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示侵害人伤亡后果。对此,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权行使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即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相应的危害结果已经形成的,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危险已经被排除。凡是危险已经被实际排除的,就不能再实施特殊防卫。本案中,张某拔出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在强行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由于张某强奸的犯罪行为已完毕,李某遭受性侵害的后果亦已形成,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已经丧失,李某造成张某重伤,已经不能再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所以,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事后故意加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 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中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而甲的行为则属于教唆行为,因此也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该作为临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甲、乙两家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应由丙、丁两家先承担,再向甲、乙两家追偿。 3.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且甲应承担主要责任。 【参考答案】 1.虽然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何某依然需要出庭;如果何某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此程序不正当,因为任何的离婚案件都需要进行调解,未进行调解而直接裁判,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3.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中,金某再次遭到殴打,显然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4.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件。因此在原来的案件中,何某是被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被告提起新的离婚诉讼没有进行强制性的限制。也就是说,尽管在原来的案件中,法院裁判不得离婚,而且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这样的限制只是针对原告,而不适用于被告。 5.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此时没有发生新的情况、也没有新的理由。 6.作为早审法院的法官此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将案件与女子抚养的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结案;调解不成功的,将案件发回重审。 7.对于一审判决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再审;对于新发现的存折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 1.街道办事处属于市辖区或不设区的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使一级政府和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其能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2.李裁缝可以起诉P区人民政府。理由是,P区政府不予受案也不作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3.在本案中李裁缝主张的利润损失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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