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1、增加:物权的保护(第八章“物权概述”第四节) 2、“土地承办经营权的取得”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第十一章“用益物权”第二节) 3、取消05年“地上权”,增加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一章) 4、删除:地役权的取得(第十一章 第五节) 5、“结婚登记”改为“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第三十二章“婚姻家庭”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