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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际法基本考点
国际法基本考点
[ 作者:好前程  来源:法律教育在线 ]

 

国际法基本考点 
.“近代国际法学之父”:荷兰人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1625)中首次在理论上对国际法论述,被成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最早使用国际法一词的是:英国法学家边沁。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1)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2)立法方式不同。(3)强制方式不同。(4)强制力依据不同。 
.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最高权威公法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为各国所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主权包括:(1)对内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方式后产生的原则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具有的特征:(1)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2)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家构成的必备条件是:(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国家的类型:(1)依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2)依国家主权行使的状况,国家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邦联:(1)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依一定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2)邦联的各成员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体现国家主权的五项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5)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管辖权原则的划分:(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4)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豁免权主要包括: (1)国家行政豁免权;(2)司法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主要包括:(1)管辖豁免;(2)执行管辖。 .
领土由下列四部分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4)底土。 .
领土主权的限制:(1)一国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2)外国商船享有的无害通过权;(3)根据条约对特定国家适用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征服。(5)割让。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殖民地独立方式;(2)公民投票。 .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1)法律承认;(2)事实承认。
新国家产生主要情况:(1)独立。(2)合并。(3)分立。(4)分离。
国际法上继承包括:(1)国家继承;(2)政府继承;(3)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一般分为:(1)条约方面的继承(2)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条约继承主要是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1)有关领土边界的条约;(2)河流交通;(3)水利灌溉等条约。 .下列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1)如和平友好条约;(2)同盟互助;(3)共同防御等条约。
非条约事项的继承包括:(1)国家财产的继承。(2)国家档案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包括:(1)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2)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3)“恶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不予继承。
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主观要素,某一行为归因于国家。(2)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不当性一般有以下情况:(1)同意;报复;(2)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3)危难;紧急状态;自卫。
国家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
领海:(1)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毗连区:(1)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专属经济区:(1)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3)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4)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大陆架:(1)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洋和底土。(2)如果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3)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家对大陆架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包括:(1)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2)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4)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1)无害通过,即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2)群岛海道通过,即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信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可能适用不同的通过制度,通常有:(1)无害通过制度;(2)特别协定制度;(3)公海自由航行制度;(4)过境通行制度。 .公海自由包括:(6项)(1)航行自由、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3)捕鱼自由;(4)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5)科学研究自由。 .国家对公海上船舶、人、事件进行管辖主要是:(1)船旗国管辖;(2)普遍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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