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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 民事诉讼
A. 世界上解决民事问题的主要是“调解、仲裁、诉讼”
B. 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C. 民诉法性质。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
2.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A. 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如房产、合同、侵权、肖像
B. 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如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C.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两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的审理)、两认(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D. 督促程序如债务纠纷
E. 公示催告解决票据权利纠纷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A.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 对外国实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C.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D. 辩论原则。贯穿整个诉讼,实体和程序均可
E. 处分原则。当事人启动,实体和程序均可
F. 检查监督原则。仅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
G. 支持起诉原则。主体只能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
2.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A. 合议制度。 3 人以上组成,选民和重大的特别程序用之
B. 回避制度。
C. 公开审批制度。国密、隐私、商密外,宣判一律公开
D. 两审终审。例外最高院、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1. 民事诉讼与其他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A. 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后群众性组织,无执行力,法院优先
B. 法院与乡政府。后解决民间纠纷,无执行力,法院优先
C. 法院与仲裁机构。比较复杂
a. 范围不同。仲裁不能婚姻、继承、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
b. 排除法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但有例外
c. 法院监督。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劳动仲裁 15 日诉讼
D. 法院与行政机关。法院监督,法院优先
E. 民诉与刑诉。先刑后民原则;主管先于管辖
2. 级别管辖(中院管辖)
A. 重大涉外。人多、数大、复杂(一般的离婚不能)
B. 辖区重大
C. 高院指定。海商、专利、港澳台、人多数大、省级单位
行政诉讼: a. 海关、专利 b. 省级单位 c. 最高指定
刑事诉讼: a. 死无 b. 外国人犯罪 c. 最高指定
3. 地域管辖
A. 一般地域。 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 1 年,住院外)
B. 原就被。 双方 被 监禁和劳教 ――被告地( 1 年――监禁地)
双方 被 注销户口 的――被告地
双方 是 军人离婚 的――被告地(或团级单位住所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 离婚――经常地法院( 1 年)
C. 被就原。 不在国内居 住的 身份关系 诉讼――原告地
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身份关系的――原告地
对被 监禁和劳教教养 的人诉讼――原告地
被告 一方被注销户口 的诉讼的――原告地
追索赡养费 几个被告不在同区――原告地
非军人 对非文职军人 离婚 诉讼――原告地
夫妻一方 离开 住所地 1 年 离婚――原告地
夫妻 双方 离开 1 年又无经常地――原告地
D. 离婚管辖特别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非缔结地不受理―― 一方原住地或最后地
……………………,非国籍国不受理―― 一方原住地或最后地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 原告地或被告地
一方国内一方国外,……………………… 国内均有管辖权
4. 特殊地域管辖
① 合同纠纷。被告地、履行地
② 保险合同。被告地、标的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地、登记地)
③ 票据纠纷。被告地、支付地
④ 运输合同。被告地、始发地、目的地
⑤ 侵权行为。被告地、侵权地
⑥ 运输事故。被告地、最先地、事故地
⑦ 船舶碰撞。被告地、最先地、碰撞地、扣留地
⑧ 海难救助。最先地、救助地(没有被告地)
⑨ 共同海损。最先地、理算地、终止地(没有被告地)
5. 合同履行地(判断)
A. 一般认为。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B. 地点不明。接受货币地、不动产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C.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地
D. 购销合同。 约定履行地 、 约定交货地 、 实际履行地 、 不明又不在的不以履行地确定管辖
E.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地
F.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
G. 补偿贸易合同。 接受投资一方地
H. 借款合同。 约定地 、 贷款方所在地
I. 证券回购合同。 交易所所在地、 反售方所在地
J.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首先以内容确定,不能确定的以名称确定
K. 联营。法人联营主要办事机构地 、合伙注册地 、协作被告地
6. 专属管辖
A. 不动产由 不动产地
B. 港口作业由 港口地
C. 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
D. 中国管辖的 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 、 中外合作开发勘探自然资源
E. 海事法院专属。 港口 、 污染 、 海洋开发
7. 合同协议管辖
A. 必须是合同纠纷
B. 必须采取书面
C. 必须是五选一(原告地、被告地、签订地、履行地、标的地)
D. 必须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8. 裁定管辖
A. 移送管辖。受理,无管辖权受移送有;受移送法院不得再移送
B. 指定管辖。收移送无管辖权,有权不能管,协商不能(抢先审判的处理: 有争议的经济审判,在争议解决前不能进行实体审判,抢先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其判决,移送他院受理或提审 )
C. 管辖权转移。向上转移提审和同意报送;向下移送(刑诉不能)
9. 管辖权异议
A. 被告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 15 日内,过期不审查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其不是当事人
C. 法院裁定, 10 日可上诉(裁定还有 不予受理 和驳回起诉 )
第五章当事人 ※※※
1. 当事人称呼
A. 一审: 原告和被告
B. 二审: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C. 特别程序: 申请人 (选民案件: 起诉人 )
D. 督促程序和破产程序: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 公示催告: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F.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 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A. 清算组。
B. 遗产管理人。
C. 遗嘱执行人
D. 只此三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 原告和被告的类别
A. 公民。 a. 业主当事人 。工商个体户造成他人损害的业主是当事人,注明登记字号
b. 雇主当事人 。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雇用的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是当事人
c. 直接责任人的当事人 。为登记注册以法人名义、冒用法人冒用等
B. 法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变更的原诉讼对变更后的法人仍然有效
C. 其他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由负责人进行诉讼
D. 外国人、无国籍人。
4. 共同诉讼
A.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合并审理,防止矛盾判决
B. 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实现诉讼经济
C. 诉讼代表人。
5.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A. 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a. 权利义务存在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b. 共同诉讼人存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如连带担保人之间
B. 原因共同型。数人共同致害他人,他人向数人追偿
a. 挂靠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
b. 营业执照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业主
c.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d.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
e.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业务信、盖章空白书、银行账户)
f. 遗产继承中共同原告
g.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h. 共有财产受侵害的原告
i. 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同时,例外)
j. 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擅自担保
k.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起诉的)
l. 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m. 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C. 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
a. 可以职权追加,可以申请追加
b. 应当追加原告明确放弃的可不追加
c. 应当追加原告既不原意参见,又不放弃的仍追加
d. 被追加被告不参见的可缺席判决,符合条件可拘传
6. 普通共同诉讼
A. 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B. 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C. 符合合并的目的
D. 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E. 其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F.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应当以单独或共同诉讼, 不宜集团
7. 代表人诉讼
A. 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 10 人以上,当事人推选出代表 2-5 人,推选不出代表在必要共同诉讼可自己参见、在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B.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可能。三种办法推选:推选、协商、法院指定;公告不能少 30 日;判决的 预决效力 ( 未参见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诉讼的,法院认为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原判决裁定,不需另行裁判)
C. 除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应当以 单独 或 共同诉讼不能作代表人诉讼
8. 第三人
A.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请求权
B.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申请执行;在一审判决中承担实体义务的具有独立的上诉权;如下:
a. 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争议,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b. 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侵权诉讼,劳动者是第三人
c.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第三人
d.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撤销权诉讼,受让人为第三人
e. 债务人与受让人,就债权人的权利抗辩,债权人为第三人
f. 受让人与债权人,就债务人的权利抗辩,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 ※
1. 诉讼代理
A. 法定诉讼代理。基于代理权取得,无需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但是 只能以“当事人”名义诉讼 ,裁判针对的也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的可指定代理,不能诉讼终结
B. 委托诉讼代理。
基于当事人委托,律师、团体单位推荐的人、近亲属、法院同意的公民
可委托 1-2 作为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要明确,承认、放弃、变更、和解、上诉、反诉
当事人离婚除不能表达外仍应当出庭;特因需书面意见
C. 指定诉讼代理。基于监护资格,对无限人监护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法定代理人”
D. 外国人委托中国人。 该国公证机构证明 、 我驻该国使馆认证 、 履行两国协议规定的程序
第七章民事证据 ※
1. 书证
A. 概念。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证明案件。如合同文本、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B. 特点。内在思想表达、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真实性强
C. 种类。 ①公文书和私文书。后者需要证明
②处分性文书和报道性文书。前变更,后事实
③普通文书和特别文书。前生活书信,后房产证
④原本和他本。副本、影本、译本、节录等,副本必须有提供单位加盖的印章( 2003 年考题)
D. 提出。可自己或申请法院收集,当对方持有对己不利又不出示的,可推定主张成立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A. 概念。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计算机数据
B. 实例。录音录像带、胶卷、软盘、光盘、硬盘电脑数据
C. 合法。存有疑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合法取得
4. 证人证言
A. 概念。证人是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陈述和证词。
B. 排除。不能正确表达人、地位冲突人、审判参与人(证人优先)、有亲属关系人证明力小于没有关系人
C. 可不出庭证人。年迈人、特殊岗位人、路遥人、不可抗力
D. 个别询问不得旁听。费用由提供证人方先行支付,败诉方承担
5. 当事人陈述
A. 特点。趋利避害,不真实陈述
B. 借助其他证据证实
6. 鉴定结论
A.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
B. 准予重新鉴定情形。
a. 鉴定机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b. 鉴定重新违法
c.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d. 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C. 能够重新质证、补充质证其他办法的不予重新鉴定
D. 鉴定书为言词证据。内容:鉴定的依据手段、说明、结论、鉴定人员签名、单位盖章
7. 勘验笔录
8. 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A.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同刑事证据
B.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同刑事证据
C. 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举证;反证是没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9. 证据保全
A. 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
B. 时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也可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
C. 程序。一般依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诉前只能依申请)
D. 诉前保全应当在 15 日内起诉,不起诉的解除保全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
1. 大陆法系裁判三段论
A. 法律为大前提
B. 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C. 通过推论得出裁判的结论
2. 无需证明的事实
A. 众所周知的事实
B. 自然规律和定律
C. 推定的事实
D. 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E.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F. 有效公证文书确定的事实
G. 自认的事实。例外重大误解、胁迫、撤回并经对方同意
3.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A.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只有“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B.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C. 真伪不明的事实是作为裁判的主要事实
D. 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谁主张谁举证
E. 证明责任不同主张责任
F. 证明责任由法规预先设定,不存在互相转移的
4. 证明责任的倒置(必须法律规定)
A.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侵权者就 不同于专利 方法举证
B.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加害人就 免责 或 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
C. 医疗纠纷,医院就 无过错 或 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D.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加害人就 受害人故意 举证
E. 建筑脱落物侵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就 无过错 举证
F. 动物伤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 受害人过错 或 第三人过错 举证
G. 产品缺陷侵权,生产者就 免责 举证
H.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行为人就 行为和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
※ 特别注意: 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倒置( 2003 考题)
5. 证明程序
A. 举证期限。不少 30 日,从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时起算;只能有两次延长机会,一次为举证期内,一次为延长期内
B. 新证据。一审为(举证期满新发现的、举证及延长期无法提供的);二审为(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一审不允二审准许调取的)
C. 证据交换。诉讼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申请启动
D. 法院调取。 可能损害国集他利益的 、 涉及驳回中止诉讼程序
6. 质证、认证
A.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不是法院
B. 质证涉及国密、商密、隐私的不得公开质证
C. 认证的主体是法院不是当事人
D. 调解或和解认可的事实,不能在以后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证据
7.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A. 未成年,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B.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人的证言
C.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8.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A. 国家机关、团体公文书证 > 其他书证
B.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公证书证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其他书证
C. 原始证据 > 传来证据
D.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E. 其他证人证言 > 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
第九章期间送达
1. 送达
A. 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成年家长、代收人(离婚不能交对方)
B. 留置送达。拒绝签收的邀请基层组织或动物代表作证,不签字注明;调解书不能适用留置
C. 委托送达。送达法院有困难,只能委托其他法院
D. 邮寄送达。挂号信,送达回证注明日为送达日
E. 移交送达。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监禁劳改转交
F. 公告送达。 60 日视为送达
第十章法院调解 ※
1. 法院调解
A. 调解原则。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原则
B. 庭前调解。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当事人同意
C. 不需调解书。
a.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
c.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D. 生效时间。签收后生效;签收前反悔或拒绝签收应即时判决
E. 不适用调解。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1. 财产保全
A. 诉前财产保全。依申请,现实危险(灭失),财产地法院
B. 诉讼财产保全。依申请或职权,难以执行,可责令担保
C. 范围。仅限于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 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错误申请人赔偿
E. 程序。诉前不需担保,诉讼可以担保; 48 小时裁定;当事人可复议一次;一次冻结 6 个月,过期自动解除
F. 解除。 申请人 15 日未起诉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复议同意的
经复议撤销保全的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
2. 先予执行
A. 范围。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 4 费 1 金)劳动报酬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返还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
追索恢复上次、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B. 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迫切需要、申请、对方有能力
C. 程序。书面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复议不停止执行
D. 最终处理。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败诉的应当在判决中指出,执行回转,遭受损失的申请人赔偿
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A. 行为主体。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B. 拘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赡养费、抚养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不到就无法查清的案件
C. 训诫。口头批评
D. 责令退出法庭。
E. 罚款。个人 1000 元,单位 0.1 - 3 万,院长决定,上一级复议
F. 拘留。 15 日以下,院长决定,上一级复议
2. 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处理
A. 冲击法庭、侮辱、殴打法官等,构成犯罪的
――审理该案审判组织直接判决
B. 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的
――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审理并判决
C. 有伪证的、行贿的、擅自处理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妨害公务的、打击报复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诉讼费用
1. 诉讼费用
A.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只适用于自然人,单位法人不能
B. 特别程序的“两选(宣)两认”免交诉讼费
C. “提审再审”不交诉讼费
D. 追索“四费一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不予交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章普通程序 ※※※※※
1. 起诉法定条件四个
A. 原告适格。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B. 明确被告。只要知道被告是谁即可
C.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D. 法院主管和管辖
2. 法院 7 日审查受理
A. 属于行政诉讼的――告知行政诉讼
B. 有合法仲裁协议――告知仲裁(对方应诉答辩视为有管辖权)
C. 不属于本院管辖――告知到有权法院起诉
D. 对裁判已生效的――告知按申诉办理
E. 判不准离婚、调解维持收养, 6 月内没新情况理由――不予受理
F.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新情况理由――新案处理
G.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应当受理 ,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H. 对专利案件的受理:
a. 一审由省会市中院或最高院指定中院审理
b. 2001 年7 月1 日 以后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 撤销请求复审决议不服 ―― 不予受理
c. 2001 年7 月1 日 以后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持驳回或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议不服
―― 应当受理
3. 审理前的准备
A.5 日送达起诉状副本, 15 日答辩
B. 普通撤销必须组成合议庭, 3 日告知当事人
C.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D. 追加当事人(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 开庭审理
A. 庭前准备。 3 日传票发当事人,通知书发其他参与人
B. 开庭审理。书记员查人,审判长核实,告知权利
C. 法庭调查和辩论。当事人陈述、作证
D. 评议和宣判。当庭宣判 10 日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并告知上诉权利、期限、法院,特别是“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结婚”;一审 6 个月,本院长批加 6 个月
5. 撤诉
A. 条件。原告、上诉人、法代;自愿、合法、法院裁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撤诉,第三人成为原告,其他为被告
B. 按撤销处理。未交费、传票传不得、原告法代不得、有独立权、无独立权的不影响
C. 撤诉后果。终结诉讼、时效开始、费用原告负担
D. 缺席。原告不到被告反诉、被告传票不到、不准撤诉原告不到、借贷关系明确公告或下落不明
6. 延期审理
A. 应到不到的
B. 临时回避的
C. 新证据、证人,重新鉴定、勘验、调查
D. 延期审理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7. 诉讼中止
A. 死亡,等继承人
B. 丧失能力,等法代
C. 法人终止,等承受
D. 不可抗力
E. 等待另一案结果
F. 其他。如借贷被告下落不明,不能查清的中止诉讼(事实清楚的可缺席判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中止诉讼
*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决定恢复的,不必撤销原裁定,通知继续诉讼即可( 刑事诉讼延长后检察院必须申请开始,否则视为撤回 )
8. 诉讼终结
A. 原告死亡,无继承或中止 3 个月无继承
B.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承担义务人
C. 离婚案件一方死亡
D.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解除收养的一方死亡
* 作出即发生效力,不得上诉、不得复议、不得再起诉
第十五章简易程序 ※
1.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A. 只能是基层法院或其法庭,其他法院不能
B. 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民事案件
C.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a.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 发回重审的
c. 共同诉讼人数众多的
d.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2. 简易程序的具体运用
A. 起诉与答辩。可书面、口头起诉、答辩,被告不提供地址承担后果
B. 审理前准备。申请法院调集证据的应到在举证期满前 7 日,申请证人出庭的 10 日并法院允;转为普通程序的从立案起算
C. 开庭审理。审前径行调解;通知、法庭调查、辩论不限;一次开庭审结;一般 3 个月审完
D. 宣判。可要求领取判决书,未领的指定领期为送达时
E. 判决书的简化。必须法院印章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
1. 上诉的提起
A. 上诉的实质要件。“一 审的、重审的、再审的和三个裁定 ”可上诉;不能上诉是“ 特别程序、二审终审的、最高院一审 ”
B. 上诉的形式要件。上诉人, 10 日 15 日(必要共同诉讼最后一个收到为送达;普通共同诉讼则分别计算)
C. 提起上诉的程序。原则交原审法院,也可交上二审( 5 日交一审)
2. 上诉的受理和撤回
A. 5 日上诉状交对方, 15 答辩, 5 日交对方答辩状;
B. 上诉状和答辩状到期后将全部案卷 5 日报二审
C. 撤回上诉。在上诉期内应允许;过上诉期撤回由法院裁决
3. 上诉案件的审理
A. 范围。围绕上诉范围进行审查,其他不予审查(刑行为全面)
B. 方式。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开庭,但可径行判裁(刑行可)
C. 地点。二审本院、原审法院、案件发生地
D. 调解。分清是非可,调解书送达“ 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调解书不注明“撤销原判”
4. 上诉案件的裁判
A.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当
B. 依法改判。事实清楚,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改
C. 发回重审。应到合议却独任;没有回避;未开庭判决;必须到庭未用传票;严重违反程序(秘密案件公开审理)
D. 其他。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发回重审,对方可要求补偿误工费、差旅费;三种裁定的上诉一律用裁定;二审判决一般在 3 个月,裁定在 30 日审结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1. 特别程序的特别规定
A. 启动特别。一般有申请人或起诉人提起,有的没有利害关系人
B. 审判组织特别。一般为独任制,但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C.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审判错误的不用再审,原判法院特别程序撤销原判,作出新判决
D. 一般为 30 日审期,选民为选举前审结,不交诉讼费
2. 特别程序
A. 选民资格。 不应列入( 18 ↓及剥权)和应列不列,任何人
必须先选举委员会申诉,不服的选区基层法院诉讼
精神病虽有选民资格,但可不列名单
B. 宣告公民失踪。 下 落不明,持续 2 年,利害关系人申请( 18 人)
必须书面申请,不明人住所地法院, 3 月寻公告
财产管理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C. 宣告公民死亡。
下落不明持续 4 年;意外事故 2 年;意外事故并不可能生存
必须书面申请,公安证明,公告 1 年(意外并不能存 3 月)
判决宣告日期为该公民死亡日期;申请有顺序的
民事权利能力被终止,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撤判后婚姻有条件恢复,收养有效,财产返还,损失赔偿
D. 认定公民无限人。
精神病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近亲属或监护人申请
确定代理人,鉴定,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指定监护人
不服指定的 30 日诉讼,过期按普通程序的变更之诉
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单位同意他人
E. 认定财产无主。 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动物
公告 1 年无人认领,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法院不能在无申请人而擅自确认,国家或集体
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诉讼时效为 2 年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1.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A. 提起。 本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应中止原裁判执行)
最高院提起,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B. 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提审按二审
2. 基于检查监督的抗诉和再审
A. 确有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错误、违反法代程序影响、贪污枉
B. 提起。上级对下级,下级请求上级对同级
C. 抗诉书。法院不需再作出《再审决定书》,直接再审即可
D. 检院应当派员出庭
3. 检院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A. 必须是当事人,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B. 必须是在 2 年内提出; 裁定停止执行
C. 理由。新证据、证据不足、违反可能
D. 不得再审。离婚判决、督促、公示催告、破产、再审维持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非诉讼程序) ※
1.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A. 必须是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三票、股票、债券、存款单)
B. 必须是到期
C. 不存在其他纠纷
D. 能够送达债务人
2. 支付令程序
A. 申请。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中院不管
B.5 日审查, 15 日发出支付令
C. 异议。 15 日内,书面提出,“不原意”、“不应履行”不需理由即可。
异议无效:a. 对债务本身无异议,缺乏清偿能力
b. 提出口头异议的无效
c. 逾期提出异议无效
d. 多项独立诉讼请求,对一项异议,不影响其他
e. 多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一人经他人同意异议成立;普通的对他人不成立
D. 异议成立后果。终结督促,支付令自动失效 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非诉讼程序)
1. 公示催告有关规则
A. 条件。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支付地基层法院
B. 受理。 7 日审查受理, 3 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公告
C. 公告。不少 60 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恢复支付)
D. 除权判决。申请期满后 30 日内申请除权判决,逾期终结;催告程序可独任审理,但除权判决必须合议庭 审理;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后还可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 ※
1. 破产规则
A. 时间。 7 日审查审理, 10 日通知债权人, 30 日 3 公告, 90 日申报,申报期满 15 日第一债权人会议, 2 年的和解整顿
B. 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法院召开,此后法院、主席、清算组、 1/4 债权人临时会议;一般方案是两个过半数,和解必须是过半数并占总的 2/3 以上;异议的 7 日法院裁决
C. 和解整顿。整顿失败后要重新登记债权
D. 清算组。宣告破产后 15 日,不能成为债权:债权人参加费用、宣告后的违约金、宣告前的罚款、罚金
E. 抵消权。必须是宣告前的债权,宣告后不能抵消
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
1. 民事裁判
A. 判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形成权判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B. 裁定。在发生程序上的事项,作出审判职务上的判定;仅对特定的人有拘束力
C. 决定。有“回避决定、强制措施的决定、再审决定等”,前两个可以复议一次
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 ※※※※
1. 执行原则
A. 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B.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C. 法院执行与其他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原则
D.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原则。移送刑事财产、四费
E.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F. 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原则
2. 执行的一般规定
A. 执行机构。基层和中院的执行庭
B. 执行根据。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财产、债权文书、仲裁裁决、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
C. 执行管辖。一般为第一审法院;支付令为制作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地法院;最先接受申请执行的法院
D. 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员审查,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无法查清案外人担保的可暂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担保的继续执行;
E. 委托执行。外地法院 15 日开始执行, 30 日不能完毕的告知;受托法院无权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只能反映;与有中止终结情形的由委托法院裁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即时通知委托法院答复,可暂停执行
F. 执行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法院同意而终结执行;一方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决,特别:执行是不能“调解的”,只能和解
G. 执行担保。被执行人有困难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或暂缓执行。延长不超 1 年,期满不履行可执行担保人
H. 执行承担。前提是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法院裁定变更主体
I. 执行回转。如法律文书错误的、被撤销的,法院裁定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3. 执行开始
A. 申请执行。一方是公民的为 1 年,其他为 6 个月
B. 移送执行。 a. 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医药费(四费)
b. 刑事裁判财产部分
c. 涉及国家、集体、公民重大利益案件
4. 执行措施
A. 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存款。协助通知书
B.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保留家属部分
C.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D. 搜查财产
E. 强制交付财物 和票证
F.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G. 强制履行指定行为
H. 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
I.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其迟延履行金。给付义务的加倍( 1 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其他义务的支付迟延履行金
5. 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A. 中止情形。申请人同意延期、案外人异议成立、死亡等人、法人中止等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
B. 终结情形。申请人撤销、裁判被撤销、死亡无人、四费人死亡、无力偿还借款又丧失能力
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1.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A.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费原则
B.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C. 司法豁免原则。有限豁免
D. 委托中国律师诉讼原则。委托书证明、认证、条约手续
E. 适用我国语言文字原则
2.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A. 牵连管辖。 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地、财产地、侵权地、代表机构地
B. 协议管辖。合同或财产的,当事人可协议,但不得专属级别
C. 应诉管辖。应诉答辩,视为有管辖权
D. 专属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3. 涉外其他规定
A. 答辩和上诉期限均为 30 日。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审期不限
B. 涉外财产保全。 30 日起诉
C. 送达。条约、外交途径、驻外使领馆代位送达、向委托人送达、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公告 6 个月送达
D. 司法协助。按条约;没有条约按外交途径
E. 外国裁判承认。当事人向我中院申请或条约办
第二十五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1. 仲裁概述
A. 概念。自愿协商、自愿选择、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诉讼行为
B.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一般不公开)、快捷性(一裁终局)、经济刑、独立性(没有隶属关系)
C. 类型。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D. 制度。可适用调解原则、一裁终局制度、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2. 仲裁法适用服务及其例外
A. 主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B. 事项。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C. 除外。 a.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
b. 行政关系。行政接管处理的行政争议
c.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规则,非一裁终局,可诉讼
d. 农业承包。
第二十六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议
1. 仲裁委员会
A. 设立。只能在 省会市或设区的市 设立,不层层设立
B. 条件。名称、住所、章程、财产、人员
C. 仲裁员。 a. 仲裁满 8 年
b. 律师满 8 年
c. 法官满 8 年
d. 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
2. 仲裁协会
A. 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登记
B. 组成。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C. 职责。是自律性组织,指导、协调各个仲裁委员会的工资
D. 规则。仲裁规则由协议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
第二十七章仲裁协议 ※
1. 仲裁协议有关规则
A. 协议类型。仲裁条款式、仲裁协议书
B. 协议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共同意思、真实意思、双方意思
B. 仲裁事项。可仲裁、仲裁事项明确(不明确可协议补充, 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C.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般选择两个的无效。但选择两个仲裁委员会,如果是明确的也可执行的,当事人选择一个即可进行仲裁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A. 法律效力。 约束当事人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
合法有效的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法律授权于仲裁机构按协议进行仲裁的权利。
B. 确认机构。只能是仲裁委员会或中级法院,有几种情形:
a. 法院优先。一方向仲裁申请,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决
b. 裁决优先。一方向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的,法院不能受理;委员会没有作出裁决的,法院通知委员会终止裁决
c. 中级法院。由仲裁委员会地中院裁决、不明的由被告地中院
d. 一方申请仲裁,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法院受理后通知中止仲裁,审查协议有效的通知恢复仲裁;协议无效的撤销仲裁
C.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无效
4. 仲裁协议无效
A. 口头协议无效
B. 超出法律规定无效
C. 无限人无效
D. 胁迫迫使订立协议无效,但“ 欺诈 ”应当有效
E. 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协议的无效
5. 协议失效
A. 合同履行或法院强制而失效
B. 当事人协议放弃而失效。如明示默示变更等
C. 约定期满而失效
D. 有权机构作出失效裁决而失效
E. 失效后当事人可诉讼;可重新达成协议仲裁
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
1. 仲裁程序
A.5 日审查受理。有无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受理范围
B. 财产保全。申请人递交给仲裁委员会并由其提交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 处理,申请错误的申请人赔偿
C. 独任仲裁或 3 人合议仲裁。可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仲裁会主任指定。 3 人的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会主任指定、第三人共同或共同委托仲裁会主任指定并为首席
D. 回避。申请或自行,仲裁会主任或委员会决定,条件同民诉法。但回避后的 程序是否进行 由“ 仲裁庭 ”决定
2. 仲裁审理
A. 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B. 原则上“ 不公开审理 ”,协议公开审理的可公开,但国密外
C. 申请人经 书面通知 不到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可缺席裁
D. 证据保全同财产保全,即由仲裁会转交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3. 仲裁的和解、调解、裁决
A. 和解。双方和解后,可根据和解要求作出 裁决书 ,也可 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后反悔的, 仍可依据原协议仲裁 ( 裁决后不能)
B. 调解。裁决前应当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 调解书 ,送达生效
C. 裁决。多数意见决,不能形成多数的 首席意见决
D. 裁决种类。
a. 先行裁决。一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决
b. 最终裁决。
c. 缺席裁决。书面通知不到或中途退席
d. 合意裁决。根据和解、调解作出裁决
4. 仲裁裁决书
A. 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裁决日期。可协议不写明的有两项即 争议事实 和 裁决理由( 2003 年考)
B. 补正。 30 日内可要求: 文字、计算、遗漏 (仅此三项)
C. 效力。仲裁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5. 简易程序
A. 争议不大。 50 万以下,可书面可开庭
B. 案情简单。 1 人独任,可提 反请求
C. 默示或书面同意。一方申请简易另一方书面同意可简易
D. 仲裁时效。同民诉法,国际买卖合同为 4 年,过 20 年丧失,最后 6 个月不可抗力时效中止
第二十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A. 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提出
B. 管辖。必须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中级法院 提出
C. 时效。必须在收到裁决书的 6 个月 内提出
D. 前提。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2.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A. 没有仲裁协议
B. 仲裁协议超范围
C. 仲裁庭组成和程序违法。选人、回避
D. 证据是伪造的
E. 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F. 仲裁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3.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A. 必须组成合议庭
B.2 个月内作出裁定是否撤销
C. 撤销仲裁裁决的 不能上诉 、 不能申请再审 、 检院不能抗诉
D. 可重新仲裁的 通知重新仲裁 ,并裁定 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 拒绝重新仲裁 的 恢复重新程序
第三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执行
1. 仲裁裁决的执行
A. 必须是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执行
B. 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同民诉法 6 个月或 1 年
C. 必须向被执行人财产地或住所地法院申请
2.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
3. 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异同
A.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撤销任何人,不执行的是被申请人
B. 提出期限不同。撤销为 6 个月,不予执行在于对方何时申请
C. 管辖法院不同。撤销为仲裁会所在地中院,执行为财产地
D. 法定理由不尽相同。撤销有伪证、隐瞒,不执行
E.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审查各方理由,撤销的终止执行;驳回撤销的恢复执行
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
1. 涉外仲裁
A. 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人、物、事实一项发上在国外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和 海事仲裁委员会 是常设
C. 涉外财产保全由财产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国内为基层法院 )
D. 涉外仲裁裁决是终裁,任何人不得诉讼、不得请求法院变更仲裁裁决
E. 涉外仲裁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特别规定 。中级法院审查,决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必须报 高级法院 进行再审查,高院同意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应当将审查意见报最高院,等待最高院的答复 后方可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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