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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司法考试: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分析民法篇
司法考试: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分析民法篇
[ 作者:好前程  来源:法律教育在线 ]

  ●民法篇

  一、分值与命题特点

  今年民法试题的分值与去年大致相同。纯粹民法题目的分值大概在70分左右;加上散见于法理、民诉等部分的题目,总分值在100分左右。与去年一样,民法的分值不再象以往那样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上,而呈现出相当分散的状态。

  从整体上看,今年的民法试题不仅维持了去年的风格,还进一步强化了去年考题“活、新、难”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

  1.理论性更为突出。今年卷3第1题就延续了05年关于“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的出题思路,考察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交关系的区分;今年再次考察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无效请求权的关系,而且难度大为增加(第51题)。与05年相比,06年没有重复以往的经典理论题目,如民事权利的分类等,但依然延续了05年的理论考察重点———物权基础理论。如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效力(第55题);地役权的设定与合同的对外效力(第56题);共有(第7题)、“一物二卖”(不定项选择题)、占有(第93题)等。此外尚有法律行为性质的判断(第4题)、代位权的行使与仲裁条款(第54题)等。在所有理论题目的考察方面,最突出的应该是卷4的第6题。本题考察的是民法法源(该条规范为瑞士民法典首创,为中华民国民法典继承)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理论难度相当大,如果没有掌握民法和刑法最精深的原则,是无法作答的。

  2.复合性考察模式相对减弱。近年来民法试题都偏重知识复合性的出题方式,强调知识点的叠加(尤其是在选择项的设置上),以提高司考的难度。复合性的体现有二:一是法律关系的复合,即在案例中将不同的法律事实加在一起(甚至是强加);二是法律制度的复合,强调法律条文的综合运用能力。今年因为更强调考察新知识点,所以复合性考察模式相对去年有所减弱,尽管如此,今年的考题依然相当强调复合性。如宣告死亡与法定继承(第2题)、合同法分则中的法定解除权(第52题)、承揽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与留置权(第53题)等。另外,06年的试题也延续了在一个选择题目下考察多个知识点的模式,如第93题既考察了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又考察了占有的理论分类;第61条考察了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几个重要区别。

  3.淡化传统重点,强调全面考察

  06年与05年的题目都逐渐淡化了传统的司法考试重点。以往命题的重点如代理、不当得利、表见代理、双务合同的抗辩权、预期违约、行纪合同、夫妻共有财产、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等,今年都没有涉及。06年试题对“重者恒重”的司考规律体现得并不充分。但这并不意味着06年的题目是完全另起炉灶,也有相当一部分题目重复了以前的重点,如善意取得、一物二卖、宣告死亡中的再出现人制度、合同相对性、无因管理、第三人履行、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债务、环境侵权、法定继承人以外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继承权、合同撤销与缔约过失责任、民事合伙的认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诉讼时效经过的诉讼法效力等。

  4.强化对新知识点的考察,对法条考察的难度增大

  与05年一样,06年的一些民法题目是第一次考察。这类题目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近年来新增加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62题)、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不定项选择题)等。05和06年的试题都重点考察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题、13题)。二是从没有进入司法考试的司法解释条文,如担保法解释第88条关于以移转占有请求权的交付方式设定质押的规定(第8题)、担保法解释第56条关于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时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第9题)、继承法解释第19条关于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继承权的规定(第22题)、担保法解释第34、第36条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第59题)等。最后这一问题与去年考察的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关系,是担保法解释中最有争议的疑难问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今年的司法考试也强调回归常识。司考民法中以往出现过“擦车案”和“扔牛奶案”,今年又出现了销售员从自己的提成中支付“回扣”案(第5题)。解决这些案例,常常需要诉诸常识,诉诸于朴素的公平观念。第4题的借钱案和第11题帮助忘带钥匙的邻居进门的案件也同样体现了司考对常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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