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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犯罪客体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犯罪主体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紧急避险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犯罪预备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犯罪未遂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犯罪中止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成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处段的一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主刑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附加刑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量刑情节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量刑制度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减刑制度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假释制度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时效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赦免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四节 罚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违反枪支、炸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节新增: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走私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删除: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本节新增考点: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损坏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节删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本节新增: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本节新增考点:组织乞讨罪]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本节新增考点: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买淫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贿赂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本节新增:枉法仲裁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第三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居民财务罪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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