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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案:BD
考点: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
详解: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和利益等。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而非唯一价值。因此,法律责任的设定未必是正义的实现。另外,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实然,而实现正义是应然,实然与应然间总会存在不一致。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后果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选项B正确。
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主动承担,也可以被动承担,而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据此,选项C错误。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法律条文可能只表述假定条件,或只表述行为模式,或只表述肯定的法律后果,当然也可能只表述否定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据此,选项D正确。
53. 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答案:ABC
考点:名人名言
详解:选项AC明显正确,不赘。“恶法亦法”观点,认为违反道德的法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据此,选项B正确。“有治人,无治法”,强调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反映的是人治观,而非法治观。据此,选项D错误。
评论:理解名言的真正含义,有时较难。但本题的四个选工页,难度不大。
54.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A.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
B.英美法系的法源中没有成文宪法
C.不同国家的法源之间不能进行移植
D.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
答案:BC
考点:法律渊源
详解: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选项A正确。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有成文宪法,因此选项B错误。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地区或民族法律的借鉴和吸收,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明显正确,不赘。
评论:命题绝对的,往往是错误。这是考试的至理名言!选项BC就在于其太过绝对而错误!
55.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 , 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答案:CD
考点:法的效力
详解: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包括个人和集体,即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据此,选项B错误。
中国法律,如刑法第8条,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
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地域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或普遍管辖)是不同的。据此,选项D正确。
评论:结合刑法规定,选项BCD的正确与否,判断难度不大。本题难在选项A.对于选项A,关键理解“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
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
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
答案:ABC
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的价值
详解: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民法通则》第7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后果。据此,选项A错误。
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体现的是秩序价值,而非正义价值。据此,选项C错误。秩序的位阶低于自由、正义等法价值,而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体现自由、正义价值),因此选项B错误。
该条表明,应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处理该利益关系当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
评论:结合民法知识才能答对本题。本题的难度在选项BC.根据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适用的原理,选项B太过绝对而错误。选项C由于张冠李戴而错误。
(2006年)
51.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江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BCD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所谓法律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根据上述理论,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行为。并且由于范某的行为,在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形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了因范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52.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答案及解析:ABCD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评价、预测法律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指导司法审判等作用,在本题当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对传销行为加以处理,体现了法律原则评价、裁判、预测、强制的作用。所以,本题答案为ABCD.
53,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答案及解析:BCD 法与习惯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都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二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我国没有承认习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在习惯与法律规定冲突时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使二者和谐共存。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54.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而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答案及解析:ABD 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忽视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55.小丽是陈某的养女,在22岁时准备与其结识半年的男朋友结婚。陈某以小丽岁数小、与男朋友认识时间太短等为由,不同意两人结婚,并禁止他们来往。从此,陈某只要发现小丽与男朋友来往,就对她拳脚相加,而且不允许她周末外出。小丽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根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所引用的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
B.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
C.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D.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答案及解析:BC 根据强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必须适用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刑法规范都是必须强制适用的,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法的指引作用是指通过法律规范指引人们的行为,本案中,小丽依据刑法规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刑法规范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法院应用制定法判案时运用的都是演绎推理。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虽然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但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故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
56.《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答案及解析:BD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很多,有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文义解释等。所谓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体系结构方面所作的解释,它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而本案中法官甲对《刑法》的解释不符合体系解释的含义,故选A不正确。目的解释是指依据立法者的目的而进行的解释,它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由此可知选项B正确。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仅要进行事实判断,还要进行法律判断。故选项C不正确。由于法律词语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某些词语的意义,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才能达到。这种解释学循环可以帮助人们防止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81.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的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答案及解析:AC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因此A项正确;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并非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以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因此D项错误;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因此B项错误;同时,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此C项正确。
82.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的秩序、的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答案及解析:ABCD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极其复杂。其评价因素包括: 答案及解析: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等因素;(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5)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与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83. 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答案及解析:ABCD 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相对于演变和归纳等形式推理,辩证推理是实质推理。其适用主要有四种情形,即:(1)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2)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3)统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4)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84. 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的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答案及解析:ACD 权利的构成要素:自由权,即可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要素;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素;胜诉权,即在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后,赢得诉讼的权利要素。法律权利是以上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2003年)
81. 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答案及解析:ABD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A 、B 、D 项不属于法律规则,而属于法律原则。
82. 下列何种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A.郭某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
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C.梅某认为偷几本书不构成盗窃罪
D.进城务工的农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单位报酬,自认倒霉
答案及解析:ACD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已经不是法律意识层面的问题,而是法律实践层次的问题,故B选项不应选。
83. 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案及解析:AB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也不同,故B正确。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故A正确。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但具体到某个人时,他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一定相等。故D错误。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故C错误。
84.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
A.甲的观点①和②
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
答案及解析:B 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该在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所谓“像律师一样思考”。故甲①对。法律思维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故甲②③错,乙①错。特别是法律推理,由于其演绎、归纳和辩证等推理方法的运用以及受到的现行法律的约束,更能体现法律思维的特点。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故乙②对。
85. 下列有关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的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美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B.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赎刑制度
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D.美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答案及解析:B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①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故A正确。②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故C正确。③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而非赎刑制度。赎刑制度,在中国古代就早已存在,并不是美国首创的制度。故B错误。④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故D正确。
(2004年)
81. 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
A.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2
B.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1
C.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1
D.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2
答案及解析: AD 司法考试已连续两年以这种出题形式来考查考生的法理和法制史知识。做这种类型的题目,考生最好使用排除法。比如本题中,丙的观点1 是明显错误的,因为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是原始社会规范,而不是法。有了这一正确的判断,即可轻易排除BC项。至于AD,甲、乙的观点均是正确的,故均入选。值得警惕的是,有部分考生受思维定式的影响,在用“排除法”确定了A 项正确以后,便不再考虑D项,考试中一定要细心,不可草率行事。
82. 下列有关法与社会关系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伦理的影响;而宗教对于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确立“法律至上”观念奠定了基础
B.“法的社会化”是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现象,表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
C.凡属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法律调整;凡属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道德所调整
D.生命科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对法律具有积极影响
答案及解析: ABD 本题考查考生的法理功底。BCD 三项很容易处理,本题难点在于A 项。乍一看,由于受我国文化传统的影响,考生很容易把A 项后半句中的“宗教”与“法律至上”规定对立开来,从而排除A 项、而司法考试最忌“想当然”。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上。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给教徒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又知,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宗教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有了以上知识,考生会毫不扰豫地确定A项的正确性。
83.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答案及解析: C 先来分析A 项,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本题事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甲剧团和乙剧院,演员曾某、潘某、廖某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是法律关系主体。故A 错误;至于B 项,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B 项错误;C 项是关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正确表述;D 项,在本事例中,法律权利主体与法律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因而D 项错误。
(2005年)
91.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埋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答案:ACD
考点: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法律事实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林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无效。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宪法》第37条第1款,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并不影响其人身自由权的享有,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l款第1项和《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行为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能够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民法理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意味着,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选项D错误。
评论:本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法理学题目,而是民法题目。
9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
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详解: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因此选项B正确。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据此,选项A正确。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之内的多个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据此,选项C正确。
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而利益本身就是价值之一,因此选项D错误。
评论:本题的难点在于选项CD.2005年年法理学出题者似乎特别青睐“法律价值”(第1、2、52、53、56题都涉及到)。
9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A.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答案:AB
考点:立法解释权限
详解: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2款,选项A、B明显正确。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根据《立法法》第85条第1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但裁决法律冲突并不属于“解释”范畴。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选项D错误。
评论:2002年试卷一第36题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考查过。这属于重复考察,难度不大。
(2006年)
91.杨某是某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处长,为某承包商承建的某段高速公路立交桥绿化工程结算问题向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该承包商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款,然后收受了该承包商的10万人民币。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理由是,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其人、财、物均归该省所管辖的某市的人民政府管理,因此,该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关系。另外,该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杨某的行为不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关于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下列何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B.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类比推理
C.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
D.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答案及解析:A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其特点在于:(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推理的类型大致包括三类:第一,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的各种具体的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广泛运用。第二,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珠到一般的推理。运用归纳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归纳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第三,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其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92.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及解析:ACD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业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五、论述题
(2005年)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考点:判例法、案例、司法解释、成文法。
详解:
1、关于审题
这道论述题难度并不大,但是许多考生做的并不好,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掌握论述题的审题技巧;
做答论述题有三个环节:一是审题,即读懂题意,找准问题。二是知识,即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概念点。三是论证,即通过严密的逻辑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论证自己的观点。
一般来说,只要复习完大纲规定的内容,就基本具备了知识能力,倒如本题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是大学毕业,都具备了基本的写作能力。而论述题的主要难点就在审题上,只是绝大部分考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论述题的审题的中心问题是:命题者希望你做什么?了解命题意图的第一步是审查论述题要求考生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今年的论述题问题是: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看法的意思就是希望考生运用“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概念谈你的看法。但是再进一步的阅读你会发现我们在上辅导课时一直在强调的论述题特点:论述题答题要求中并没有明确你谈对什么问题的看法。所以阅读试题之后一般的考生可能会有困惑,就是这道试题究竟希望我论述什么?这就需要你通过审题去寻找命题者究竟希望考生回答什么问题。
通过对题干的阅读,我们不难发现,本题可能主要是要求你谈谈对“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做法的看法。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审查题的第一步,即明确了问题。发现问题能力是考察专业素养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审题第二步:细化问题,并且选择自己的论点。无论点不成论述,因此选择论点就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题至少能细化出如下几个具体问题:
(1)我国应该施行判例法,或者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2)我国不应该实行判例法,或者反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3)“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合法。
(4)“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不合法。
通过审题,我们发现了四个问题。其中前两个问题属于是否应然性问题,后两个属于合法性判断问题。至此,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或者拿手的角度选定一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了。
2、关于解题
本题的解题分两步进行:
一是知识部分,即分析和对比判例法、成文法、司法解释及判例的概念,以及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优缺点。以上知识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纯知识问题。
二是看法部分。要求考生明确自己的观点即论点,之后就可以展开全面的论证。
3、几点说明
(1)通过和一些考生面对面交流,以及网络上考生对论述题的反应,我们感觉到论述题的审题是考生普遍比较薄弱的问题。
(2)本题的原型来自人民法院的一项改革,这也再次说明了论述题命题素材的时事性特点。
(3)要想把本题回答的有理有据、有血有肉,不但需要介绍判例法、成文法的来龙去脉,还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公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办案这一改革措施的背景。而这些具体知识都是大纲所没布要求的,这也说明论述题是一个考察法学素养的试题,考生应该不断的加强平时的积累和训练才可能获得更好的分数。
(4)由于该题难度并不大,所以不再列举具体的例文。
(2006年)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回答: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理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解决。与此相反,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
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发展每个人的人格。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解析】本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深度和难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上述几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和习惯,而对于法理作为民法渊源和民事活动规则的地位,没有给予承认。这种观点也体现在司法部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该大纲民法部分第一章第三节民法的渊源部分,明确地开列了我国民法的渊源为制定法与习惯。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原则。尊重人权原则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应当使公民能够事先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该怎样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擅断。
本题的设问一,要求考生论述该条规定与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其理论基础,这要求考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深刻的理解,对市民社会活动规则和国家活动规则有着清楚的区分。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答案及解析: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综上,该民法典的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解析】该民法典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分析该条文、阐释其效力依据的关键。应该看到,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的形成根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等社会存在,并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一定法律地位和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还应当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
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对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与条件进行论述,对考生的理论功底要求非常高。考生需要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含义、规则等具有深刻的理解。要对该条文对法律适用的价值进行分析,对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概括。考生需要透彻地分析该条文的逻辑结构,对条文中的关键词——“法律”、“习惯”和“法理”作出深刻剖析。充分论述三种渊源的适用顺序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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