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答案及解析: BD 根据《民诉》 第263 条第1 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第265 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本题选BD.
7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及解析:AC 根据《2 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知CIF 条件下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因此A 项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公约第18 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绒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②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③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由此可知C 项正确,而BD不正确。
74.依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B.全部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
C.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许可
D.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答案及解析:ABC 《对外贸易法》 第15 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根据本条可排除D 项,其他三项均符合要求。
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答案及解析:BD 《海牙规则》 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 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 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关于适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第二项是管货的义务,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却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在上述七个阶段均应做到适当和谨慎,”谨慎“就是要认真,”适当“则带有技术性及业务水平。”积载“指承运人应适当地配载货物。对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运送“指承运人应尽速、直接、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故本题选BD.
76.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案及解析: CD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 ,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lnst Payment ,简称D / P )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 即tance ,简称D / A )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因此,D 项正确;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银行对货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严格地限于代理人,为此,《托收统一规则》 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因此D 项正确,AB 项都不正确。
77.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述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B.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和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C.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
答案及解析: AB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于1985年10月11日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12 日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四种政治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东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此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据此,A 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于1965 年3 月18 日通过,1966 年10 月4 日生效,因在美国华盛顿通过,故也称为华盛顿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的目的是成立一个“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为世界银行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为各缔约国和其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中心管辖的条件有三:(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而D 项仅说明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故不正确。
(2005年)
78.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答案:AB
考点:国际法上的承认
详解: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现存的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对国家的承认可以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家文件中进行表述。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视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因此,甲国正式支持S国加入联合国这样一个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行为显然属于默示承认;乙国与S国签订的条约属于政治性条约,这种签约行为也是默示承认;丙丁两国的行为根据上面的分析,不属于对S国的默示承认。
评论: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在我国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涉及台湾问题。所以我们对此知识点要有清醒的认识,才不会在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犯错误。
79.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设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
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答案:ACD
考点:引渡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本题涉及在引渡中对外作出量刑承诺的问题,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评论:本题再次凸现法条在国际法中考试中比重加大的新趋势。同时本题所考知识点在大纲上没有明确要求,也明显超出了司法考试辅导教材(法律版)的范围,考生在复习时即使是把教材都掌握了,这道题也还是无法找到答案,这样的题似乎对考生要求过于苛刻。对于这种新的命题情况,考生的复习范围已不能再仅局限于教材,看来司法考试真要做到没有指定教材了。
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答案:BD
考点: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内地的,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故A项错误。
受理的法院应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虽然经过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但是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故B项正确。申请认可被内地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C项错误。
对内地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正确。
评论:区际法律协助问题在我国是处于发展中的问题,今年司考无疑对这部分内容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这部分考查考的是很细的具体规定,可说是对考生记忆力的考验。
81.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BD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本案婚姻的有效性应当适用瑞士法律,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评论:这道题本不是一道多难的题,但相信有的考生会受“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句话的影响而对C项有所犹豫,如果是这样,再看C项前半句说动产分割适用瑞士法,即 当事人定居国法,这样的说法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C项显然是错误的。
8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答案:CD
考点:区际司法协助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委托方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其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评论:本题又是一道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题。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答案:ABCD
考点:诉讼代理
详解: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 师代为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外,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评论:这个知识点已是最近几次司法考试中第三次考到。
84.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答案:ABCD
考点: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详解: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可以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也可以由两国或多国采取双边或多边措施。
居住国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免税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征税的制度。免税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为彻底,但免税制实际上是居住国放弃了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现实中采纳的国家较少。(2)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允许其居民纳税人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其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的制度。抵免制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法。全额抵免是指不管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多少,全部给予抵免;限额抵免是指抵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款,该法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由于抵免制通常只对纳税人在来源国已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一些来源国为了使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往往要求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兔,即对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同样给予抵免。(3)扣除制。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额。(4)减税制。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予以适当的减征。
评论:国际税法沉寂多年,再次考到,也许下一次国际金融法也会出题了。
85.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己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ABCD
考点:信用证
详解: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第八条:“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I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承兑是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一旦承兑以后,就必须付款。丙银行的承兑行为并没有违反票据法的地方,而且其承兑行为发生在信用证撤销通知到来之前,因此其承兑行为有效。丙银行一旦承兑,如果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它提示付款时,它有义务付款。
由于本案中的信用证采用的是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因此,开证行可随时撤销该信用证,且不必通知受益人,本题中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没有问题,应为有效。但由于丙银行已经承兑,因此如果丙银行向持票人付款,则开证行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评论:本题又是一道超出司法考试辅导教材范围的题。这道题再次对考生提出警告,光看教材是不够的,考试范围以法条汇编所列法条为准。这道题堪称“一次事先没有任何迹象的突袭”。
86.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
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答案:AC
考点:国际销售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详解: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漏的担保物权等。(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公约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1)地域限制。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2)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据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评论:这个考点非常重要,但以前还从未考过,因此今年考到毫不奇怪。
87.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
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
答案:CD
考点:对外贸易法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因此,对外贸易经营者不仅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包括个人,A项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6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根据上述法条,BCD三个选项都极容易判断。
评论:这道题较简单,应属送分题。
(2006年)
77.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答案及解析:CD 可归因于一国而成为该国国家行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的行为;2.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行为或不法行为;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将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可见,选项A中的哄抢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故A错误;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对所在国提出的赔偿要求。行使外交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国民或法人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侵害;2.该所在国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国际义务,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行为;3.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可见只有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后,廖某才能请求甲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错误,C、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
78.“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答案及解析:B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恐龙国际”只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尽管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仍无法被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故D错误;国家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因此,乙国无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故A错误,B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79.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答案及解析:ABCD 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0.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及解析:AC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故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A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1.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及解析:AC 《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及解析:ABD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83.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答案及解析:ABCD 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时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时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4.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及解析:AB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故A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故B正确;依公约第46条(2)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故C正确;公约第52条(2)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85.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答案及解析:AC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协议在保护版权与相关权利时,将独创性数据汇编作为版权的客体加以保护,故A正确;将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作为版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故C正确;协议在对专利保护时,排除了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疾病的诊断方法的保护。故B、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6.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及解析:AC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1)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故A正确,B错误;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故C正确;第88条(2)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故D正确。由此可见,本题答案为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及解析:ABCD 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国籍原则、领土原则、保护性原则、原则管辖权。其中所谓保护性原则是指在国外犯有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引渡是国家间司法协助行为,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在本题中,甲国人贾某贪污中国某国有企业驻该国办事处的公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中国利益,对此中国依据保护性原则当然有管辖权,同时如果该行为亦触犯甲国刑律,甲国对其享有屑地管辖,可能构成管辖权的重合,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享有的管辖权并不代表管辖权就一定能实现,只有当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或通过国家间的引渡保护性管辖才能实现。行为人贾某从未到过中国,不可能被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直接拘捕,而如果其同时触犯甲国刑律被其司法机关逮捕,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甲国法院优先对该案有管辖权,中国只能请求甲国引渡,不能派人到甲国去抓人,故选项C错误;但是中国与甲国既无引渡的双边协定,是否引渡就完全由甲国自行决定,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甲国引渡贾某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虽然贾某在乙国也参与伪钞犯罪活动,假设甲乙两国之间存在引渡的双边协定,但依据引渡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乙国作为请示引渡国,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国以伪钞罪对贾莱进行审判,若以他罪名审判惩处或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必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所以中国通过第三国途径引渡贾某也不可能,选项B错误;另外在刑事司法领域,国际法上尚无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故D项错误。
94.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报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答案及解析:ABC A项错误,因为管辖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同样,B项中外交人员有免除作证的义务,放弃这种特权由派遣国明示作出。C项错误,因为放弃豁免权应明示作出,甲国未答复视为不放弃。
95.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行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小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及解析:CD 国际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答案及解析:AB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继承,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物权,一般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选AB.
98.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答案及解析:BCD WTO区别于原关贸总协定(GATT)的一大亮点即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1)调整范围已不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原来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方面发生的争端,(2)该机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大大提高了效率,(3)实行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全体不赞成,才予以否决。答案选BCD.
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 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及解析:ABD 倒签提单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倒签提单是种欺诈行为,为这种行为出具保函是无效的。承运人倒签了提单,实际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FOB交货方式表明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物越过装运船舷时转移。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答案及解析:ABD 根据《TRIPS协议》,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在专利方面对任何动植物可不授予专利,然而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以专利形式或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还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面,协议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因此答案选ABD.
(2003年)
9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案及解析:C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故AB项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9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案及解析:C 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故选C.
94.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答案及解析:C 我国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故选C.
95.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 ,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及解析:CD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CIF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IF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96.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案及解析:C 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③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④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BD 《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AC 参见上题解析。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及解析:AC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2004年)
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及解析: C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本题所述情形下,C 项当选。
9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及解析: ABCD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1899 年和1907 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到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都提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 明确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1970 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也重申“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规定“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规定“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拙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可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解决国际争端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本题中ABCD 四项中的说法均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相违背。另外,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战争法规则。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民通意见》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AD 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民通意见》 第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故本题选AD.
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及解析: BC 本题考点为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倾销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而倾梢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另一方面,非倾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梢。故正确选项为BC.
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及解析: BC 本题考点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负责。《海牙规则》 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项,依第4 条第2 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钾;(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协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 )包装不当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 )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根据以上第(13 )项规定,C 应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故B 项应选。
95.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案及解析: AC 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23 条规定了三种争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 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 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② 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③ 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005年)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答案:AD
考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详解: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接受国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主要表现为: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庇护人;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3)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因此,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而皮某的行为并不违背其义务。因为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多党执政,因此许多在野党都是反对党,购买这些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是外交人员了解搜集驻在国有关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因此,A正确,B错误。
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一般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开始享有至其离境后终止,在此期间,即使外交官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驻在国可以向其派遣国抗议或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不立即剥夺其外交特权与豁免。故C项不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因此,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当然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故D正确。
评论: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中最核心的内容,应重点掌握。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考点:域外送达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评论:本题考国际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突出了司法考试的实务性,这种命题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本题对考生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因为作为考生复习事实上最重要依据的辅导教材(法律版〉对此根本没有涉及。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考点:反补贴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2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
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评论:这是道法条题,对法条熟悉的考生应该没有难度。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BCD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及解析:AD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