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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1」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3、记忆要点:
《物权法》第 126 条关于承包期的规定与《土地承包法》第20 条规定相同,但是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增加了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重点法条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3、记忆要点: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7 条的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 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重点法条1」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两个法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记忆要点: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条件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而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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