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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1」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解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国家所有权权利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1)绝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一般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为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3)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一般情况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为国家所有。
B.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记忆要点:
一般情况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为国家所有。
「重点法条2」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人及其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物权法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
A.国有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B.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注意,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权力范围多了收益一项。
D.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2)规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3、记忆要点: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引起社会关注,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人,明确了相关管理、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重点法条2」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以及集体成员的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集体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例如,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享有撤销权。
3、记忆要点:
一般情况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为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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