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执行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83~90条。
「意思分解」
第65~66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执行程序。结合《行诉解释》第83~90条之规定,应予掌握:
1《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法律文书种类(《行诉解释》第83条)。
2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行诉解释》第84、88、90条)。
3执行管辖(《行诉解释》第85、87、89条)。
4《行诉解释》第90条确定的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权。注意其行使条件。
以上各个条款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尤其是区别,应是复习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