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在线
网络课堂 | 教学公告 | 试卷一 | 试卷二 | 试卷三 | 试卷四 | 真题解读 | 法条解读 | 案例分析 | 资料下载
首页 | 本网动态 | 考试资讯 | 报考指南 | 专家视点 |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经验交流 | 司考论坛 | 网上书店
位置:首页 考试资料 法条解读
我的学习课堂  会员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八)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八)
[ 作者:好前程  来源:法律教育在线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6~111条。

  「意思分解」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其中以下几个条款应值得注意:

  1第96条的第2款,即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2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3第98条,是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内容,前文已有表述;

  4第99条第2款、第104条、第107条第3款及第108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的职权,望与第62条、第67条及第89条比较记忆。

责任编辑:lawedu24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About us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加盟合作 | 联系方式
copyright(C) 2005 lawedu24.com V3.0,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教育在线 www.lawedu24.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8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