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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口诀(3)!

时间: 2009年11月02日 来源:学慧网 作者: 学慧教育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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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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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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